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潘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榮 和律師被告 劉品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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