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17號抗告人 陳惠惠 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錫睿 間因一百年度家聲字第二一七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