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繼續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233號抗告人L297F(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
L297M(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月十四日核發之一00年度司護字第二三三號繼續保護安置事件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