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06號原告 林文杰 被告 徐中蘭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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