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漢佳債務人 陳嘉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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