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二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盗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