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許瑞祥 相對人 林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587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中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2年度字補字第13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所執本院97年7月31日花院明96司執仁17768字第14905號債權憑證所表彰之本票債權已逾執行時效,而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非無理由,爰聲請於該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587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相關案卷(101年度訴字第361號、102年度司執字第7587號案卷)閱覽,及參酌聲請人提出102年5月29日債務人異議之訴書狀繕本,查知相對人於前揭執行事件中僅執有本院96年度票字第607號確定裁定換發之債權憑證,因聲請人已為時效抗辯,故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非無理由,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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