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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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孟憲玉 代理人 黃俊六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森氏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沛翊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榕得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則請聲請人說明上開各家公司廢止或撤銷登記之時間為何時?清算情形如何?聲請更生前五年內,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若有,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於上開各家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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