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張雅嵐 被告 陳弘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經本院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諭知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查,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