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67號原告吳○碧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據原告之主張之遺產範圍,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691元〔計算式:557,838×1/7=79,691,四捨五入至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