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 景紹文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被告 張明仁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訴訟代理人 邱創增
蔡雅雯 被告 王建勳
呂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976號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人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確有影響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偵查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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