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破字第10號異議人 葉大殷 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謝天仁 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司破產管理人 歐宇倫 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林慧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路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慰慈
主文相對人申報如附件所示之破產債權不予列入分配。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125條定有明文。
再已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不在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限制,依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該債權雖逾申報期限,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債權未檢具任何證明文件或債權憑證,經異議人多次以電話及函件通知相對人確認債權額,均未與相對人取得聯繫,是其債權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分配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0月20日向異議人申報債權新臺幣240萬元,並檢附與破產人間停車位暨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乙份,惟上開文件無法證明相對人對破產人有債權存在,復無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可供本院查核,依前開規定,自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2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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