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69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張智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九日起按逾期期數計收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