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2號
債權人詮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菀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培豐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狀僅有撰狀人蓋章,惟未補正提出聲請人公司有委任聲請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委任狀簽章,債權人已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所提出之委任望僅有簡菀琳之簽章,漏未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迄未補正,其書狀難謂符合聲請格式,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