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陳兆倫
被告 邱子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陳兆倫
被告 邱子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