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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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魏宏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A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8年7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108年9月10日止,第1次延長羈押之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審結宣判駁回被告之上訴(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認依被告所科處之刑度及犯罪情節,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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