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所犯數罪業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嗣檢察官復以該裁定中部分之罪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該部分之罪即已屬重複定應執行之刑,自有一事不再理之違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與另二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自不得單獨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再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