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1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仲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5642號、第17053號、第18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仲景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