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監宣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監宣字第91號聲請人 柯明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柯明志 之特別代理人事件,為受監護人利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遺產分割方案。
二、提出相對人母系親屬表,同時推薦與相對人母系同源之親屬一人,並提出其同意書和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