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羈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驊選任辯護人黃文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111年度聲羈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9月14日以111年度偵抗字第1409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如羈押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需經法官訊問後,始得羈押。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以上述聲請意旨聲請對被告羈押
,經本院於同日以111年度聲羈字第196號裁定被告以新臺幣30萬元具保,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9月14日以111年度偵抗字第1409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合先敘明。
㈡本案原裁定經撤銷發回後,本院即於同日透過選任辯護人聯
絡被告應於111年9月16日10時到庭,嗣因被告主張感染新冠肺炎不克到庭,本院遂更改開庭期日為111年9月26日14時30分,然此時本院與辯護人已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被告亦未遵期到庭,本院乃於111年9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拘提被告,惟經員警持拘票前往被告住居所後未見被告而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刑事陳報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1日北檢 邦崑 111助1854字第1119097988號函及附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1年11月21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13008782號函等存卷可參。
又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綜上各情以觀,被告顯已逃匿,本院無從依法訊問被告而為羈押之裁定,是聲請人於偵查中聲請對被告羈押,因情事變更,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