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7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進雄王金城王金良王素月 、王惠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二所載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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