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71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陽服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立「陽」服飾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額並陳報計算式。(本件係依本院薪
資移轉命令請求,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第三人 林姿萍 受扣押之薪資,併釋明第三人林姿萍之薪資金額,且確認原債權之清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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