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緝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許宏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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