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富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66,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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