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71號聲請人京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乃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129267號)之正確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