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莊文興 被告 梁劭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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