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106號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棋元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朱琍琍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之地址「嘉義市○區○○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宜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棋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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