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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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名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74號、104年度偵字第2097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