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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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第41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第4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086公克、驗餘淨重0.2073公克)及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6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建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業經送觀察、勒戒執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113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第4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其中包裝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外包裝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亦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086公克、驗餘淨重0.2073公克)及其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6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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