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 張渼鑫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1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民國102年7月12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14,000,000元返還全體共有人,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000元,尚欠13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