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撫慰金之應繼分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許美英 被告 許榮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撫慰金之應繼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以案號101年補字第17號所為之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案號,應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3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