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 陳朝生 訴訟代理人 陳邱梅香 被告 陳蔡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戶籍登記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為起訴之必要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訴狀請求「戶籍登記糾紛」事件,未據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經本院於101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之,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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