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順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吉中 訴訟代理人 劉思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家維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順堡營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100年9月20日│38,535元│PW0000000││││許志中│銀行潮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