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31號聲請人 張迺良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黃尚權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黃尚權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黃尚權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黃尚權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3條、第5條至第13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78年9月29日以北市教四字第44930號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因業務需要,經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至第13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23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05227號函、第10屆第3次會議記錄、簽到單、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至第13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2條、第14條至第15條如附件所示,惟其中第1條係法令依據之修正、第2條係載明主要業務範圍、第14條係章程修訂時間、第15條係章程修訂程序,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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