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 陳培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1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陳培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100年11月21日│15,000元│CT0000000││││東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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