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 蕭裕德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複代理人 江漢忠 被告 蕭如錀
蕭敏蕭敏鎰 蕭俊成 蕭天祐 蕭炘葆 (原名 蕭天保顧素令 蕭献警 蕭炎輝 蕭俊寬 蕭俊正岡健一 (原名 蕭方閣蕭育隆 蕭東源 文色雲 蕭勝湖 蕭毓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程澤 被告 蕭敏程
蕭宗湘 蕭翁春枝 張淑麗 蕭文忠 蕭南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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