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 蕭裕德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複代理人 江漢忠 被告 蕭如錀
蕭敏 在 蕭敏鎰 蕭俊成 蕭天祐 蕭炘葆 (原名 蕭天保 ) 顧素令 蕭献警 蕭炎輝 蕭俊寬 蕭俊正 片 岡健一 (原名 蕭方閣 ) 蕭育隆 蕭東源 文色雲 蕭勝湖 蕭毓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程澤 被告 蕭敏程
蕭宗湘 蕭翁春枝 張淑麗 蕭文忠 蕭南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