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鄭金彰 被告 王貴美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零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三九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