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2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市○○里○○鄰○○路○○巷○號)於民國99年3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