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29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巧君
陳家 剴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1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巧君、 陳家剴 原限制住居之處所均變更為「南投縣南投市○○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巧君、陳家剴原住居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巷000號」,因屋主賣屋,現已搬遷至「南投縣南投市○○路○○○號」,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址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2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無羈押之必要,均限制住居於南投縣南投市○○巷000號。茲因聲請人 陳明其 等已搬遷至「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聲請人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其等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聲請人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