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4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被告 劉于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抗辯意旨略以:被告住所係在桃園市,原告向鈞院提起本訴違反管轄規定,被告提出抗辯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因借款契約涉訟,未定有債務履行地、亦未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附卷可稽,應可認定。復被告劉于菁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全戶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憑,原告並陳稱同意移送桃園地院審理(參本院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