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豪
郭家銘陳焜煌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 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家豪、郭家銘、陳焜煌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