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告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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