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簡崝芫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定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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