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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