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世賢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遂於民國111年10月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所示事項(如附件所示),該裁定並已於111年10月2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警察自治機關,於111年10月30日生送達效力)、10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居址,於111年10月18日生送達效力)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更生卷第19-1、20頁)。
故聲請人最遲應於111年11月13日前補正,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6頁),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是「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龍明珠附件:
一、聲請人除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日盛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並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完整正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如為所有權人請提出建物謄本。
五、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3月至111年2月」及「111年3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作為證明文件)。
㈠收入指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
,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九、請說明「聲請前2年至目前」,每月支出是否皆為18,000元。
十、聲請人自109年3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請提出更生方案初步意見,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