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8號上訴人 洪羿婷
洪致強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靜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左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洪羿婷、洪致強、洪靜茹為 洪清運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 洪煙篆 等28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同造未提起上訴之其他當事人洪清運、 洪輝煌 等8人。而洪清運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洪羿婷、洪致強及洪靜茹,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
該3人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許志龍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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