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登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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