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沈貴發 訴訟代理人 謝孟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榮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因擔保之債權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擔保標的即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價額為5,436,600元(6,970×780=5,346,600),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為計算依據,亦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沈榮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