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陳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具保人 劉荊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937、8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荊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陳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劉荊國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囑託拘提無著,又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暨具保人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州分局102年8月26日新北警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等在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