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順得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2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順德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順得營造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9日止,犯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8日以95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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